法律分析:在拆迁过程中,如果居民对物品评估结果不满意,可以提出异议。但是,物品评估结果的改变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。
法律依据:
1.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占有房屋、建筑物的使用人,对其占有的土地、房屋、建筑物、设备、材料等有权要求确认,且有权拒绝将其占有的土地、房屋、建筑物、设备、材料等用于公益事业活动。”
2.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补偿费用应当按照重新购置或者重建同等房屋的合理价格进行补偿。”
3.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拆迁单位应当以公开、公正的方式确定拆迁安置房屋的价值,居民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书面申请。”
基于以上法律依据,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对物品评估结果不满意时,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。拆迁单位应当以公开、公正的方式重新评估物品的价值,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后,才能改变物品评估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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